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
公 告
一、对贵阳综合保税区和境外之间进出境备案清单的随附单证,如合同、发票、提单、装箱清单等,企业在申报时可不向海关提交,海关审核时如需要再提交。
二、对贵阳综合保税区和境内区外之间进出口报关单的随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14年第25号公告(详见附件)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报关单(备案清单)随附单证的归档、保管、接待查阅和安全防范工作,确保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总署公告2014年第25号(关于深入推进通关作业无纸化改革工作有关事项的公告).doc
2015年5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