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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公告2015年第4号

发布时间:2015-09-23 10:31 文章来源:贵阳海关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贵阳海关

公   告

2015年第4号

    为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复制推广工作,规范保税展示交易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贵阳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展示交易业务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保税展示交易是指经海关注册登记的贵阳综合保税区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在贵阳综合保税区内或者区外开展保税展示、交易(内销或转免税品销售)的经营活动。

    二、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区内企业应当建立与贵阳综合保税区信息化辅助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联网的进、销、存管理系统或销售收银系统,能按照海关规定的格式和要求传输保税展示交易货物的状态数据。

    三、区内企业在区内开展保税展示交易的,贵阳综合保税区海关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主管海关”)按照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相关规定对货物实施监管。

    四、区内企业需要在贵阳综合保税区规划面积以内、围网以外的综合办公区专用展示场所及区外其他场所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提供足额税款担保。

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办理货物出区手续,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展示合同、协议、邀请函或者展位确认书等证明文件;

    (二)出区货物清单;

    (三)保证金或者保函;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五、区内企业开展出区保税展示交易的,应当严格管理货物,不得将其用于除保税展示交易活动以外的其他用途,区内企业应当在每月5日之前向主管海关报送出区货物的上月销售记录、上月末库存记录(含存放地点)。

     货物出区展示完毕,区内企业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办理货物回区手续,最长不得超过货物出区之日起6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的,区内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办理延期手续,延期最多不超过3次,每次延长期限不超过6个月。延长期届满应当复运回区或者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六、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发生内销的,区内企业应当向主管海关提交以下材料,办理进口征税手续:

    (一)内销货物清单;

    (二)发票或电子支付信息等销售凭证;

    (三)许可证件(涉证货物提交);

    (四)海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内销需要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在次月10日之前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进口征税手续,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七、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转免税品的,区内企业应当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免税商店及免税品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2号)办理海关手续。需要集中申报的,区内企业应当自转免税品销售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八、货物在出区展示期间因不可抗力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及时向主管海关报告并提交相关部门出具的证明,其中因不可抗力受损的,企业应当办理复运回区手续;因不可抗力灭失的,经主管海关核实后予以办理核销手续。

货物因不可抗力以外原因受损或者灭失的,区内企业应当按照货物进口的相关规定办理海关手续。

    九、区内企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海关暂停其货物出区展示业务: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进出口侵犯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三)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重新符合业务开展条件或者调查结束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本公告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贵阳海关                

2015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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